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

出处:国家疾控局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26-03-16

关于印发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综卫免函〔2026〕45号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中国疫控中心:

为规范包虫病流行区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等防治目标的评价工作,国家疾控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规范包虫病流行区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等防治目标的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评价全国所有包虫病流行区实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与消除目标进展;优化包虫病分类防治策略,推进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进程。

二、评价范围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70个流行县。

三、组织形式

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负责全国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工作,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疾控部门依托联防联控机制,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统筹组织,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包虫病流行县(以下简称流行县)达到疫情控制标准,采取资料审核的方法进行评价,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标准实施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对防治阶段情况进行评价。包虫病流行省(以下简称流行省)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均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录1。

五、评价方式及程序

(一)审核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疫情控制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由流行县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疾控部门报告并上报自评报告等材料(见附录2),由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资料审核。省级疾控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牵头组织开展资料审核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资料审核小组,对流行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小组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及配套材料。

3.确认。省级疾控部门收到审核报告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即确认达到疫情控制目标并予批复,报国家疾控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审核工作。

(二)复核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县按本办法要求开展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由流行县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疾控部门报告并上报自评报告等材料(见附录2),由市级疾控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资料审核。省级疾控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资料审核小组,对流行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后续复核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复核评价。

3.现场复核。省级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人员及专家成立评价小组,进行现场复核评价。评价小组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当及时向省级疾控部门提交评价报告。

4.确认。省级疾控部门收到评价报告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即确认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目标并予批复,报国家疾控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价工作。

(三)抽查程序。

1.提交申请。流行省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价工作,由省级疾控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完成相应的自评(见附录2),向国家疾控局备案。

2.资料审核。国家疾控局收到书面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视情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抽查评价。

3.抽查和确认。国家疾控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进行现场抽查,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予以确认并批复。

六、结果公布

对通过包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标准的流行县,由省级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分批公布实现包虫病控制与消除的县名单。

各地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录:1.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2.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附录1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须按防治阶段对应连续年限要求进行:疫情控制阶段审核近2年资料,传播控制阶段审核近3年资料,传播阻断与消除阶段审核近5年资料。审核内容包括以下两类:

1.疫情与管理档案。与防治措施落实与疫情指标相关的原始记录与文件,包括:人群筛查与病例管理记录;传染源登记管理、驱虫及犬粪检测记录;家畜检疫与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记录;啮齿类动物监测记录(仅泡型包虫病流行县);健康教育、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等工作档案;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文件、会议纪要及经费使用凭证;年度疫情统计报表、汇总分析图表及防治工作总结报告等。

2.自评与规划资料。自评报告应涵盖基本情况、防治进展、目标与指标实现情况、组织保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等内容。其中,申报传播阻断阶段或消除阶段时,须同步提交相应监测方案与巩固措施文件。

(二)复核或抽查。

1.复核。

(1)传播控制。根据档案资料随机抽取3个流行乡(镇、街道)(数量不足的全部选取),在抽取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复核评价。

a.儿童包虫病患病率调查:在抽取的流行乡(镇、街道)范围内,随机抽取6—12周岁儿童200人,进行超声检查。6—12周岁儿童数不足200人的全部检查。儿童包虫病患病率检查采用腹部超声方法。

b.犬棘球绦虫感染率调查:在抽中的行政村,每村随机抽取10只家犬,共90只犬,采集犬粪(家犬数量不足90只的全部采集),采用实验室粪抗原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方法,检测犬粪抗原阳性情况。

c.家畜包虫病患病率调查:以流行县为单位,随机抽查当地饲养的家畜(牛/羊/猪,尽量以牛/羊为主)不少于300头(只),剖检法检查肝、肺等脏器。对发现的阳性及疑似阳性病灶组织采用实验室核酸检测验证。

d.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调查:在泡型包虫病流行县调查小型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情况。以流行县为单位,选择人群居住点附近1公里范围内,捕获小型啮齿类动物不少于300只,剖检法检查肝、肺等脏器。对发现的阳性及疑似阳性病灶组织采用实验室核酸检测验证。

(2)传播阻断。根据档案资料随机抽取3个流行乡(镇、街道)(数量不足的全部选取),在抽取的乡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复核评价。

a.儿童包虫病患病情况调查:方法同传播控制,人数要求随机抽取儿童500人(人数不足的全部检查)。

b.犬棘球绦虫感染率、家畜及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调查:方法及样本量同传播控制。

c.审核传播阻断监测方案和巩固措施落实情况。

(3)消除。根据档案资料随机抽取3个流行乡(镇、街道)(数量不足的全部选取),在抽取的乡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复核评价。

a.人群患病情况调查:方法同传播控制,人数要求随机抽取常住人口1000人(人数不足的全部检查)。

b.犬棘球绦虫感染率、家畜及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调查:方法及样本量同传播控制。

c.审核消除后监测方案和巩固措施落实情况。

2.抽查。

流行省评价工作须在辖区内所有流行县完成相应评价基础上完成自评,由国家疾控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进行现场抽查。

二、判定标准

(一)判定指标。

指标

疫情控制

传播

控制

传播

阻断

消除

新增病例a

/

/

无新增儿童病例

无新增病例

儿童包虫病患病率a

<1%

<0.5%

/

/

犬棘球绦虫感染率a

<5%

<1%

<0.1%

0

家畜包虫病患病率b

<8%

<5%

<3%

0

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bc

<3%

<1%

<0.5%

<0.1%

包虫病防治的档案资料保存b

完整

完整

完整

完整

维持敏感、有效、连续的监测体系b

连续达到上述条件年数

2

3

5

5

 

a以流行乡(镇、街道)为单位。

b以流行县为单位。

c只适用于泡型包虫病流行县。

(二)结果判定。

须同时符合上述相应阶段对应的指标要求,才可判定为实现该阶段目标;如其中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目标要求。

备注:

1.2030年前首次申报,允许跨级,即某流行县可在2030年前第一次申报时申报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中的任一阶段。在通过评价确认该县达到相应阶段目标要求后,申报后续防治阶段时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限制有序进行。

2.评价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屠宰季节进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3.档案资料审核情况、儿童/人群患病情况、家犬感染情况、家畜患病情况、啮齿类动物患病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记录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另行发布,各地可参照使用。

  

 

附录2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人口数、地理环境、防治历程、包虫病流行现状等。

二、目的与程序

三、时间与范围

四、方法与内容

自查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五、自评结果

(一)目标实现情况。

是否达到申报阶段(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要求。

(二)档案资料完整情况。

(三)主要工作指标实现情况。

主要从儿童包虫病患病率、犬棘球绦虫感染率、家畜包虫病患病率、啮齿类动物包虫病患病率等方面进行自评,须注明计算率的分子、分母,是否达到设定指标。

(四)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五)主要防治成效。

六、组织保障

主要从组织体系是否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运行是否顺畅、经费是否有补贴或挪用情况进行自评。

七、经验与问题

(一)主要经验。

(二)困难与挑战。

八、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下一步工作设想与安排。

 

 

 

《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包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我国是包虫病流行程度严重的国家之一,主要分布在西部农牧区,受威胁人口近6000万。近年来,我国包虫病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包虫病疫情形势总体稳定可控,全国50%以上流行县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对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作出重大贡献。但是防控体系存在短板、传染源控制难度较大,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亟需加强防治技术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到2030年全部流行县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明确要求。国家疾控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的出台,对于科学评价包虫病防治成效,优化分类防治策略,推进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包含评价目的、评价范围、组织形式、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评价方式及程序、结果公布等6部分内容,并附2个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价目的。评价全国所有包虫病流行区实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与消除目标的进展,为优化包虫病分类防治策略、推进控制与消除进程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价范围。覆盖内蒙古、四川、西藏、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70个流行县。

(三)组织形式。国家统筹指导、省级组织实施、县级具体落实的分级评价机制。国家疾控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负责全国评价工作,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疾控部门依托联防联控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统筹组织,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内容及判定标准即评价办法的具体评价细则。为了便于各地在参考实施过程中准确理解和应用,此部分单独作为附录1列出。评价内容分资料审核、现场复核/抽查两大类作了具体阐述。判定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了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四个阶段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五)评价方式及程序。明确审核程序、复核程序、抽查程序三种方式。审核程序适用于流行县疫情控制阶段,复核程序适用于流行县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阶段,抽查程序适用于流行省的评价。程序按照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复核/抽查)、确认批复的闭环流程进行,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六)结果公布。对通过包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消除标准的流行县,由省级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分批公布实现包虫病控制与消除的县名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关于附录。附录1即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附录2为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自评报告(参考提纲)。相关记录表格由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另行发布,各地可参照使用。

三、贯彻落实

为推动《评价办法》落地见效,国家疾控局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协同联动,加强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开展评价工作,认真推动《评价办法》各项措施逐步落实,共同推进全国包虫病控制与消除进程,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